當舖問題

7/1甲和乙去某當舖,並以甲的名義典當其名下汽車一 輛30萬,每月利息由乙支付(實際上30萬是乙拿走),惟事後,因未按期繳納利息,當舖就將該車流當賣給他人。再過一陣子,有人到甲家向其催討當舖借款時,甲才知該當舖業者手中尚握有一紙甲背書的10萬支票( 開票人:甲不認識的A,支票背面依序有乙及甲的背書),據當舖業者的說法,該甲背書的支票是甲在當完汽車3~4天後,甲自己以要增加借款金額為由,以該支票再向當舖借10萬。

而甲的說法: 他只有7/1是第一次也是惟一次去該當舖,之後,他都沒再去了。而該背書的支票是某天乙說:該支票的$是要還給甲的款項,需有甲在支票後面簽名,乙才可以代甲領$出來,甲不疑有他,就在支票後面簽名了(沒想到自己就成為第2位背書人),當然,乙根本就沒將$給甲。甲之前都不知道為何該張支票為流到當舖手中。想問:因為甲跟該當舖業者不熟(但乙和當舖很熟),一般當舖業者會同意 甲以要增加借款金額為由,再借10萬給甲嗎? (雖然,該當舖是合法立案的,但有無可能當舖和乙共謀 ,再敲甲一筆呢?)再來,甲應如何與當舖進行協商? ( 即甲有利的論點為何?)

在將汽車流當賣出的時候就應該說要要怎麼決絕這筆帳了,怎會車子賣了?還借他十萬的呢?這只有一種解讀:也就是說:這張票是在車子賣掉之前所押在當舖的,也有可能車子賣了不足以支票以兌其現。照當舖的說法,只是純粹支票的借貸,甲必無立本票,這可以說是一種蒙在鼓裡的意味,也就是你所說的解讀為是不同的二次借款行為,這樣當然對甲有利,一者:雖然本票有甲背書,但這張票的用途竟淪落到當舖去,甲也不知,如果真如你所言,是乙使用詐術使之蒙騙,這可是刑事罪呢?

相信當舖業者,不可能排斥甲真實的一面,必竟是分兩次借貸而本票也沒立。當舖比較不可能和人和謀,因為當舖業者很珍惜那個執照,不會做這種冒險的事,如甲在把上面的情形告知當舖,並說你們借他時我也不知道,人也不在場,現在找我是否有點說不過去。可以的話,和當舖的人配合找出乙或他的家人出來解決,如當舖業者就要以有背書而珍對甲的話,大可向乙提訴詐欺之告訴,順正明給當舖的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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